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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民政部等11部门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:到2030年,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%

    作者: 小编 时间:2026-05-13
    导读:记者5月29日从民政部获悉,民政部等11部门近期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针对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

    记者5月29日从民政部获悉,民政部等11部门近期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针对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、总体性部署,将为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、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指引。《意见》立足我国国情,聚焦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,从服务模式、服务阵地、支撑保障三大维度,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推进举措。

    《意见》对互助性养老服务作出明确定义:它是依托邻里或村(社区)居民间的互助帮扶,为老年人提供的自愿性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。同时,《意见》确立了分阶段发展目标:到2030年,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%,乡镇(街道)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全面建立,互助性养老服务实现广泛开展,服务可持续性显著增强;到2035年,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,服务支持体系更加健全,老年人在探访关爱、社会参与、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将得到更充分满足。

    一、厘清核心问题 明确互助养老服务主体与内容

    针对互助养老“谁来服务”“服务什么”的核心问题,《意见》提出建立健全三类互助服务模式:

    (一)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

    结合多数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实际情况,《意见》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。以村干部、社区工作者、村(居)民小组长、楼门长等为骨干力量,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服务主体,同时积极吸纳社会组织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参与,组建专业化互助服务队伍。通过日常探访、应急帮扶、健康照料等服务,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“平时有人问、难时有人帮、病时有人管”。

    (二)因地制宜的农村互助服务

    立足农村老年人需求和地域特点,《意见》强调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。一方面,通过邻里互助、多户搭伙、结对帮扶等传统方式,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情感陪伴等服务;另一方面,推广“幸福里”互助社区、互助幸福院等成熟模式,整合乡镇敬老院、农村幸福院、闲置学校等资源,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。此外,支持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与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、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,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健康服务。

    (三)创新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

    《意见》鼓励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,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“银龄行动”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活动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(积分)管理系统,通过“时间银行”等方式,激励更多老年人参与互助服务。同时,鼓励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,为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稳定的人力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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